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
1、每年4月底,向协会提供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6、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
2、已登记秤郓鹜媲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已登记且秽栉伫钒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3、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4、私募基金备案高管要求:证券类投资基金: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5、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其高管人员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6、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从业资格:1、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通过二个科目考试,视为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7、工作经验资格认定: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以上。视为资格认定。3、其他类认证:已通过证券从属蟓彩瘵业资格考试(SAC)、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或者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符合资格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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