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硕考研法制史辅导:历代法制指导思想
1、 一、夏、商法制指导思想 在夏、商两代(约公元前21世纪至公元前11世纪),神权法思想一直是点统治地位的法制指导思想,它是原始自然宗教与阶级社会性有政治目的的天神崇拜相结合的产物。 (一)王权神授 来源: 听命于天,听命于神成为夏、商法制的主要指导思想。 (二)天讨与天罚 夏、商统治者声称自己是奉“上天”之意来治理天下,而颁而法律、实施刑罚也是奉行“天意”。这样不仅为其残酷的立法和司法披上宗教神学的外衣,而且大大增强了法律制度的威慑力量。 这种将祖先神与上帝神合二为一,将王命与天命、王罚与天罚相结合的神权法思想直接影响后世中国社会家天下的政治理论和社会格局。
2、 二、西周法制指导思想 西周一方面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法思想,仍然以“天讨”,“天罚”等神权政匪唐楱箪治观来证明自己推翻商朝暴政、统治天下的合法性,但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思考并回答这样一个问题:既然王权神授,夏商统治者都拥有“天命”,他们又为何会灭亡?统治者拥有“天命”之后如何才能长治久安?基于以上现实的政治需要,西周统治者修正了传统的神权政治学说,并确定了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从而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刑罚世轻世重”等等一系列新的法律指导思想。 (一)“以德配天” 周初统治者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统治者“失德”他们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会应运而生,并取而代之。 所谓“以德配天”,其“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宗、保民。西周这种以德为核心的天命观高度重视“民”的重要性,即所谓“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民之所欲,天必从之”,认为民心向背决定着王朝的盛衰、兴亡,而统治者能否行“德政”又关系到民心的向背。 (二)“明德慎罚”来源: “以德配天”思想具体落实到法制领域便是“明德慎罚”。“明德慎罚”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手段使天下民臣服,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地用严刑重罚来迫使臣民服从,统治者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结合起来,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结合的法制特色。 “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至于“用刑宽缓”则集中体现在西周的各项刑罚适用原则之中。 (三)“刑罚世轻世重” 西周初期,统治者们在政治上、法律上更加成熟,在总结前代立法用刑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刑罚世轻世重”理论,并以此来指导周王朝的法律实践。 “刑罚世轻世重”是指应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具体内容是“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四)西周法制指导思想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法制观的历史影响是极为深远的,它不仅对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及其宏观法制特色的形成与发展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和法律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思想的原则与标本。西汉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矗”
3、 三、春秋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来源: 春秋(公元前770年至公元前476年)时期是我国奴隶制度崩溃、瓦解,封建制度萌芽、兴起的社会大变革的时代。作为这种社会大变革的思想反映,在意识形态领域,春秋时期的革新派和保守派从各自的立场出发,就立法思想和法制原则等问题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论争,从而为当时的法制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思想指导。 政治保守派从社会混乱不堪的现实出发,提出了新形势下的“礼治”路线,主张“为国以礼”,“以礼明是非”,要求保存礼制,维护亲亲、尊尊等级各名分以及礼仪不可僭越的宗法等级制度。与此针锋相对,以管仲、邓析等人为代表的政治革新派则极力倡导“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和“事断于法”坚决要求打破宗法的等级秩序与维护这种秩序的法律制度,提出了以法明辨是非,以法规定社会等级,认为法是判别是非曲直的唯一标准,试图创造新型的法制来取代奴隶社会的礼制。针对奴隶制时期刑不预设、临事议制的法制传统,春秋时期的政治革新派明确主张法布于众、民征于书,要求打破奴隶主贵族对于法律的垄断,将成文法公布于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