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法院应该怎么判
1、面对大量的离婚纠纷案件,法院也面临着“清官难断家务事”的难题。家事纠纷、离婚案件该如何审判?法院面临哪些困难?

3、 审判实践中,离婚的因素多样化。包括性格不和、身体疾病、两地分居、一方犯罪、不良嗜好、经济原因、家庭暴力、婚外情及家庭琐事等。其中家庭暴力、婚外情成为离婚的重要原因。 在北京一中院以判决方式审结的443件离婚纠纷案件中,近45%的案件中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主张对方存在家庭暴力或者婚外情、婚外同居等情形,进而以此为由主张感情破裂要求离婚。 其中,女方主张男方存在婚外情或者家庭暴力的比例分别占到了70%、85%以上,反映出女方在感情生活中仍然处于一个相对弱势的地位,但维权的意识在不断增强。

5、离婚纠纷究竟怎么判? ——这些问题需要了解 北京一中院日前发布了《涉家事纠纷案件法律基本规范指引》,民众关心的一些有关离婚案件法律问题在这份《指引》中可以找到答案:离婚时,子女抚养权怎么判? 离婚诉讼中涉及子女抚养权问题时,法院裁判的最高原则是实现子女利益的最大化。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需要说明的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时,双方均应站在子女而非自身的角度理性看待抚养权归属问题,通过共同努力为子女营造一个积极健康的成长环境。

7、一方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彩礼一般是指依据当地习俗,一方给付另一方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不具备上述特点的婚前财产赠与不构成彩礼。因此,彩礼具有地域性的特点。 在界定双方之间的往来财物符合彩礼特点的基础上,如果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有以下情形的,法院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离婚时,对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均应当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状况,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财产进行调查核实,如发现当事人存在上述情形的,除在具体分割财产时少分或不分,亦会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