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

2025-05-21 06:18:18

1、一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植物状态;  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2、 头面部损伤致:  1、双侧眼球缺失;  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5、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7、肢体损逾酸嘞觉伤致:  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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