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事项是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的?
1、公证法明确规定的:公证法第三十一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2、司法五不准:2017年司法部出台公证执业“五不准”措施。
(一)不准为未查核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
(二)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
(三)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
(四)不准办理具有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
(五)不准未经实质审查出具公证书。
公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的每一个步骤都必须是严谨、精确的,通过每一个公证机构、公证员,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公证质量,提高了公证的服务质量,完善便民利民措施,促进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是公证机构的义务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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