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汽车保险分类
1、一、自燃损失险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一)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燃烧导致的保险机动车自身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2、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二)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2、二、玻璃单独破碎险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不含天窗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实际损失金额内计算赔偿。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按进口玻璃或国产玻璃选择投保,保险人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六、 车上货物责任险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机动车上所载的货物直接损毁,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支付的赔款后,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7、七、 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电话营销专用)产品或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在投保人仅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的基础上附加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第三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投保人仅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的基础上附加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车上人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8、八、 随车携带物品责任险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电话营销专用)产品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使本车车上人员随车携带的物品同时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下列物品不在本保险承保范围之内:1、法律禁止个人持有的物品;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3、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手表、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4、宠物及其它活体生物;5、车上所载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