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三)所得税
1、一、所得来源的确定1、销售货物所得,安装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2、提供劳务所得,安装劳务发生地确定。3、转让财产所得。(1)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2)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3)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2、二、税率。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比例税率简便易行,透明度高,不会因征税而改变企业间收入分配比例,有利于促进效率的提高。现行规定是:1、基本税率为25%。适用于居民企业和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现行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设定为25%,既考虑了我国财政承受能力,又考虑了企业负担水平。2、低税率为20%。适用于居民企业和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但实际征税时适用10%的税率。
3、三、扣除项目的范围1、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即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成本。2、费用。是指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为生产、经营商品额提供劳务等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没有。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3、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企业缴纳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4、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保费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5、扣除的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4、四、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为鼓励企业积极购买国债,支援国家建设,税法规定,企业因购买国债所得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