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经济适用房申请人须具备七大条件
1、西安经济适用房申请人需具备七大条件
2、本市城六区(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或长安区非农业户口;
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080元);
4、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3年内无房屋赠与及转让行为的(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
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无商铺或办公用房;
7、申请人离异,涉及房产处置且未再婚的,离异时间应满3年;
8、申请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单身应在30周岁以上。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本市城六区(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或长安区非农业户口; 2、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080元); 3、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 4、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3年内无房屋赠与及转让行为的(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 5、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无商铺或办公用房; 经济适用房申购要提供税收证明 申购经济适用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1、 按要求填写完整的《西安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2、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或户籍卡复印件(验原件),持户籍卡的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4、 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验原件); 5、 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离异带子女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验原件)、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或离婚协议档案及未再婚证明。丧偶带子女的,提供丧偶的死亡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及本人未再婚证明。未婚、离异未带子女或丧偶未带子女的视为单身,提供未婚证明; 6、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7、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证明(现住房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身份证及户口本地址证明:需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8、 特殊情况需另外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济适用房申购手续 1、 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卡原件在所属社区领取《西安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2、 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审核表,交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受理; 3、 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通过后,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公示; 4、 街道办事处对有异议且异议属实者返还社区,无异议者报区住房保障中心进行复审; 5、 区住房保障中心对有异议且异议属实者返还街道办事处,无异议者报市住房保障中心进行终审; 6、 市住房保障中心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情况通过西安市房产资讯网、房99置业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投诉举报不实的在审核表签署购买意见,加盖“西安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专用章”(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两年); 7、 申请人持身份证原件到社区领取审核表、信息卡。经济适用房供应标准 在户型限定方面,单身家庭可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二至三人家庭为80平方米,四人以上家庭每增加一人可增加20平方米,最大不得超过12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上市时间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在住满五年后,可以上市出售。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时,应由房屋产权管理部门代收买房时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同地段商品房价格差价款,已经在购买时缴纳过的部分,在上市时不再补缴。按市场价出售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政策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