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的电子签名合法性
电子病历的电子签名合法性:
电子病历作为以数字化方式建立和存储的医疗文书,符合该法条中所定义的“数据电文”的范畴。因此,在炼蓄晦擀电子病历中使用电子签名,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但需要指出的是,本条目中,电子签名必须 “所含、所附” 于数据电文。也就是说,作为被签名的数据电文,必须显式的形成一个独立的可识别的数据实体,而电子签名数据,需要包含在这一独立实体中。
这样从技术实现的角度,就排除了将病历内容直接存储在数据库中,然后在其他地方通过逻辑关联(主键、索引码等)的方式存储电子签名的合法性。
《电子病历法》第十三条:
规定可靠电子签名的认定条件是:“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从技术上来说,这一定义,尤其是最后一条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给我们采用较为经济的电子签名方案提供了法律支持。
声明:本网站引用、摘录或转载内容仅供网站访问者交流或参考,不代表本站立场,如存在版权或非法内容,请联系站长删除,联系邮箱:site.kefu@qq.com。
阅读量:88
阅读量:96
阅读量:57
阅读量:73
阅读量: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