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指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一个或多个少数民族在其聚居地方依法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我国《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划分三级行政地位的主要依据是少数民族聚居区人口的多少、区域面积的大小。
主要有4种类型:
1、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主建立的自治地方;
2、以一个大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主,并包括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建立的自治地方;
3、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
4、在某些汉族人口占大多数的地方也可以以汉族以外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主建立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在一定的程度上反映了该地方的民族分布状况。享受国家的照顾和优待;有一定程度的文化自主权;少数民族干部还具有任用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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