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翻译-四大准确原则
准确性要求一
法律术语的翻译应准确反映目标语言特色。中文法律语体的词汇表达简洁、易懂。有些中文词汇在法律语体中和日常语境中的运用并没有区别,但是与其对等的英语词汇可能带有明显的语体特征,翻译成法律英语就必须体现法律英语的特征。例如一些法规将“但是”翻译成“but”或者" however",这样的翻译不符合法律英语的特点,应该改译成更符合法律英语语体的"provided that",;同样“并且”不应译成“also”而应译成“in addition"。英语法律文本中的“children”不应简单翻译成’“儿童”而可能根据语境翻译成“未成年人”。“异议”不能简单地译成“dis。g踞eMent”,而府译成“objection”,因为“异议”不能简单地译成“disagreement",而应译成“objection ",因为“异议”不能简单地译成“disagreement",而应译成“objection ",因为“异议”在法律语境下是指不服从法律裁决的行为。(侵害人身罪条例》(香港法例第212章)第27条将“who has the custody, chargeor care of any child or young person)译成“(对……)的儿童或少年负有管养、看管或照顾责任的人”。其英文文本中“custody, charge or care”三个近义词连用,这种表述受不成文法的影响,使得法律条文不但表达严谨,也使得法律适用范围更加宽泛。它们的中译文“管养、看管或照顾”虽然十分真实地反映了原文本的内容,但是这些词意思部分重叠,并无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的区分,且不符合中文的表达习惯,显得烦琐累赘。如果将这三个词的义项揉合在一起,改译成“监护”或“照管”则更加符合中文法律文本简洁的特征。
准确性要求之三
法律术语的翻译应与时俱进。在全球化、新科技的影响下许多新发生的社会现象已非原有的常规字词所能适切表达,新的事物的产生要求用新的法律术语来表达,因而生成大量新词新字。新词的形成可归纳为以下几种形式:复合法(Compounding)、衍生法(Derivation )、字义转换(Shifting meaning)、文法功能引申(Extension in Grammatical Function )、缩略法( Abbreviation) ,混成法(Blending)、借用法(Borrowing)等等。这些新词通过社会大众的广泛接受,已经构成了整体语言的一部分,使法律术语的内容更加丰富,如果译者忽略了法律术语的发展,不能与时俱进掌握这些新词的真正涵义,这无法做到翻译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