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1.在申请人取得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六个月内(以实审通知书发文日为准),申请人在缴纳有关费用后每件给予茹霭庖褙资助2000元(对获得国家知识产 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并低于补贴额度的,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但对非电子申请的专利不予资助;2.申请人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六个月内(以授权公告日为准),每件给予资助2000元,委托深圳专利代理机构、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后者上年度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的,增加资助1000元;但对非电子申请的专利不予资助;3.首次申请发明专利的单位,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第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增加资助3000元,但对非电子申请的专利不予资助。申请人在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一并申请资助的,按以上资助标准一次性给付
2、境外发明灿碴鹜翩专利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在取得境外发明专利证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庐舌垩卫区。1.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4万元;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万元;3.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照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标准办理。对境外发明专利的资助按纳税额度实行分类资助,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上一年度实际纳税额度(含国税实际入库数以及地税自缴、代扣代缴税费)在1亿 元以下(含1亿元)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不超过500万元,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不 超过1000万元,10亿元以上的不超过2000万元。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不在此限,但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不得超过 2000万元。
3、境外商标注册资助条件和标准 取得境外商标注册证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年度资助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1.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按指定国家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2000元,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2.在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万元;3.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5000元;4.在台湾、澳门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3000元;5.在香港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