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四)投资性房地产
1、一、投资性性房地产的范围
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3、已出租的建筑物

2、二、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期(月)计提折旧或摊销,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科目。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投资性房地产存在减值迹象的,还应当使用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经减值测试后确定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

3、三、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1、条件
(1)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2)企业能够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4、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不计提折旧或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计量。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作相对相关的会计分录。

5、四、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的变更
为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只有在房地产市场比较成熟、能够满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从成本模式计量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出处理,并按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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