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如何公证?

2025-12-05 15:41:08

1、开发建设单位(出卖人)应提供的材料

① 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表明委托代理人有权代理有关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及红线图;

② 市政府、计委的立项批文;建设用地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筑施工合同;项目预售许可证;

③ 如商品房为现房并具备法定交付条件的,应当提供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预售合同文本及其附件;贵公司关于该项目是否存在担保负担或《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之优先受偿权情形的说明书;

④ 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平面图、项目销售现状图表;企业资质证书;该项目预售方案;

⑤ 根据商品房项目的特定情况,须补充提交的其他资料。以上材料由公证员核对后相关复印件将由公证处存档备查。

2、买受人应提供的材料

① 自然人:

身份证件(国内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往来大陆通行证台胞证/外国人护照等);

签订合同之前,买受人如已支付部分房款或定金的,应提供已支付部分房款或定金的凭据;

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② 法人及其他组织:

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表明委托代理人有权代理有关购房事项的授权委托书;

根据买受人的特定情况,须补充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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