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指引(试行):[1]

2025-10-26 16:24:39

一、社会团体换届选举的组织筹备

  1.按期换届。各社会团体应严格按照本团体章程规定,按时换届。社会团体领导成员的任期都应遵照章程规定。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形成决议后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任期届满超过一年以上不换届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换届。逾期不换届的,年检时登记管理机关将视情况按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确定年度检查结论。

  2.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制定换届选举方案。选举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指导思想。换届选举的指导思想应写明选举的依据,目的和意义。(2)换届的时间和要求。(3)选举的程序及方法步骤。应包括:选举的准备工作;提名推荐候选人;选举实行有候选人的直接选举方式(或者无候选人的直接选举方式);选举办法;投票选举的有关要求。

  3.

 

筹备换届选举应当根据会员数量的多少,确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少于100个的,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的资格条件、产生办法等由理事会依据社会团体章程制定。会员代表一般不能少于全体会员的1/3,且总数不得低于50个。

  4.社会团体应当在换届选举30日前将换届选举有关材料报登记管理机关。

  5.上一届监事或监事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无监事的由理事会推举选举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工作。

  6.因内部治理混乱、理事会人数不足等特殊原因,上届理事会无法组织换届选举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可指定由上届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代表组成换届选举筹备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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