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犯罪分子减刑、假释的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2025-10-28 15:22:38

1、        关于对家庭有特殊困难的罪犯如何假释问题,1993年4月I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假释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试行)》中作了如下规定:

        对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难,确需本人照顾,请求假释的,在司法实践中,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证明,如果罪犯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当地具备监管条件,可以不受法定执行刑期的限制,适用《刑法》第73条(现行《刑法》第81条)关于特殊情节的规定,予以假释。但对犯罪集团的首犯、主犯,惯犯、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不予假释。

1、        关于老、残罪犯如何假释的问题,199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对老年和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致残)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对除《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外,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以依法予以假释。

1、       关于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的假释问题,1993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假释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试行)》中作了如砚定:

        根据有关规定,在看守所服刑的必须是判处有期徒刑1年以下和判决生效后经折抵余刑不足1年的罪犯,以及个别余刑1年以上,因特殊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罪犯。在司法实践中,判处有期徒刑1年以下和判决生效后经折抵余刑不足1年的罪犯,一般不予假释;对余刑在1年以上的罪犯,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应由关押罪犯的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经主管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同级人民法院裁定。

声明:本网站引用、摘录或转载内容仅供网站访问者交流或参考,不代表本站立场,如存在版权或非法内容,请联系站长删除,联系邮箱:site.kefu@qq.com。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