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
1、受理条件
2、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验收的档案属于莲都区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档案;
3、申请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的项目应具备:
(1)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2)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
(3)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4)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4、申请验收的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档案应按照档案工作国家标准《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和档案工作行业标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等相关规定进行整理。
1、办理材料
2、档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申请书(重点项目验收)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3、法人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或单位主体资格证明
4、项目批准文件
5、项目档案编制情况报告
6、提供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及受委托人、办理人身份证明
7、项目档案目录
1、办理流程

1、收费情况
2、不收费
1、法律依据
2、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档案,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档案登记制度。上述建设项目、科技研究成果在竣工验收或者鉴定时,应当有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档案机构参加。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0年第270号)第三十一条第三款重点建设项目涉及规划、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地质灾害防治、安全生产、消防、人防、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竣工验收之前依法组织验收;对有条件进行联合验收的,其专项验收应当联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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