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程序与补偿法律意见

2025-05-18 10:21:22

1、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制度的综述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在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律中不是一项统一的制度,零散的分布在《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之中。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可以分为四种类型: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有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无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有偿收回。因1.5 环道路建设项目拟收回贵司已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第四种情况。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程序与补偿法律意见

3、为什么在国有征收补偿程序之外还需要有国有土地收回程序  在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比较完善,尤其是《国有征补条例》出台以后,国有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程序在实践中已经很少出现。事实上,在应当进行征收的情况下提出来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真实目的不过了为了规避征收补偿的程序要求,降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各项补偿标准。四、对于贵方重要的两个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中反映出的问题,贵方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中应当主张并重点关注两个程序:听证、补偿评估。  由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事实上是对贵方通过出让方式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过行政手段进行了强制剥夺,涉及如此重大利益的行政行为,依法应当进行听证。如果市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没有主动组织听证,那么贵方要积极要求,在程序上做好维权的每一步。  对于补偿评估来说,由于国家层面没有进行评估的具体法律条文,可参照的仅有《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因此贵方要将以评估方式确定补偿金额与贵阳市政府敲定。评估的标准和原则,可参考我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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