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撤销征收拆迁补偿决定的情形

2025-05-26 05:22:43

1、一、补偿价低于市场价法律对于补偿价格是有规定的。根据《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法律对被拆迁人的保障是周到的,它要保证被拆迁人之后的居住条件至少不会下降。在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4年度十大拆迁典型案例的孔庆丰诉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中,原告孔庆丰不服政府提出的“优惠价格补偿”,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泗水县政府征收决定所确定的补偿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也明显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资购买价格,违反法律规定与精神,因而撤销了这一决定。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项目,若征收补偿决定不加以遵守,最终无疑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像雷池,并不允许任何人跨跃一步。

2、二、补偿依据违法征收补偿决定并不是从天而降的空中楼阁,它应是建立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经过深割翌视扼思熟虑推敲而成的。前期,为了确定被征收人的补偿标准,要进行实地测量、调研,还要进行评估等工作。征收补偿决定正是基于这些依据而制定的。那么,只要这些依据中的任何一项出现了问题,这个征收补偿决定就是不符合事实并且违法法律的,应予撤销。2003年7月,乌兰察布市徐先生的一栋五层楼房,被纳入征收范围。双方经过数次谈判,都没能对补偿数额达成一致。于是集宁区政府聘请了中集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了房地产估价报告。依据这份报告,集宁区政府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徐先生不服该决定,向市中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房屋价格评估这一环节,程序和实体都违法,如缺乏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评估机构也没有出具初步的分户评估报告,原告收不到报告也就无法行使复核权。在明确的事实面前,法庭采纳了原告的意见,判定评估报告显失公正且程序违法,并撤销了以该报告为依据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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