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了23年的房子,一朝拆迁变违建
在2017年4月9日本律师所5周年所庆大会上,进行了一场别开生面的由主办律师参加的鹄修耋苜辩论活动。辩论所涉及的案例,即是时下征收领域最为普遍的“以拆违代拆迁”现象:在某市某区一个叫长江的厂子。早在1993年,他们把长江厂的职工宿舍分配给职工个人私有,并办理了统一的房产证。后来因为人口的增长,家庭经济能力有限,有些职工自动的在自己家的院落内建起了大小不等的自住房。当时厂里并不干涉这种行为。2015年时涉案区域被列入征收范围,政府对这批自建房按违法建筑予以行政处罚,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并明确不予补偿。对此情形,被征收人最大的困惑就是,我的房子盖起来20多年了政府完全不管不顾,怎么一到征收的时候就认定我是违建,就要白白拆除不予补偿呢?这里面又涉及哪些专业的法律问题呢?

2、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基于此,在未做此程序前,无证房屋究竟是否是违建,尚处于待定的状态。不能简单地通过有证还是无证判断房屋是否是违建。

二、房屋存在、居住使用23年才遭查处,是否合法合理?《行政处罚法》的处罚时效规定应如何理解?
1、居住使用了23年的房屋突然被认定为违建,老百姓难以接受的心情是完全可以理解的。《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那么对于本案中23年的房屋进行违建处罚,又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3、对此,出席所庆5周年大会的著名法学家王公义认为,从法理的角度来讲这个问题应该是这样的:如果说我们解放了以后对房屋进行了普遍登记,认为哪些合法哪些不合法,这是一个前提。如果从来没有登记过,或者登记制度本身就不完善,就认定人家是违法建筑,这就带来一个逻辑上的混乱问题,你做没做过这个工作。

5、第三条,在面临征收时,即使前面的手续都没有,也应当根据现实情况合理补偿。比如房屋建筑的材料费用,是应当补偿的。同时要考虑被征收人的实际生活情况,比如征收的时候一家三代人就住这一套房,政府给它认定为违建告诉不予补偿,结果弄得被征收人玩儿命告你,这个政府本身就有点儿问题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