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司法考试民诉专题精讲:[12]诉讼保障制度
1、 诉前保全
1.适用条件
(1)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
(2)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3)利害关系人申请
(4)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2.诉前财产保全类案件的管辖
(1)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2)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①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②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3.对申请的裁定期限: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2、诉讼中保全
1.适用条件
(1)时间:诉讼中
(2)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
(3)启动:①当事人申请;②法院依职权
(4)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2.管辖
(1)向受案人民法院提出。
(2)上诉案件:在二审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前,由一审人民法院采取。
3.对申请的裁定期限
(1)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2)通常,没有规定。
3、保全的范围、担保及解除
1.财产保全的范围
(1)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民诉》第102条
(2)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找律师网认为,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法院可以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2.解除
(1)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时间内起诉:
(2)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4、先予执行
1.适用案件范围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服酬的;
(3)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4)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5)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6)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2.适用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4)先予执行必须依当事人的申请适用,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适用。
(5)受理案件后终结判决作出前采取。
3.程序要求
(1)担保:不是必需的。
(2)范围: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5、对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裁定的救济
1.赔偿主体
(1)当事人:申请时。
(2)法院:依职权时。
2.复议与审判监督程序
(1)可以申请复议,但复议不停止执行。
(2)可再审:但不服,不能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