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司法考试民诉专题精讲:[16]简易程序

2025-12-20 00:03:10

1、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适用的法院和审级

(1)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2)第一审。

2.适用的案件范围 

2.适用的案件范围 《民诉》第157条

(1)法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2)约定: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3.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2、简易程序的特点

1.传唤方式简便:(1)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

(2)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2.审判组织简便: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

3.审限很短: 3个月内审结,并且不得延长。

4.重视调解:六类案件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3、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

1.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1)转换条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2)发现方式:

①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

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民诉》第163条

(3)审限计算: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而不是从程序转化时计算。

2.普通程序转简易程序: 

(1)原则规定: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2)转换条件: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4、简易程序的裁判

1.判决结案的,应当公开宣判。

2. 简化裁判文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判文书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2)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3)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

(4)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5)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5、小额程序《民诉》第162条

(1)特点:一审终审。

(2)找律师网提醒新增适用案件:

①法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②并且,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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