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司法考试民诉专题精讲:[23]仲裁制度

2025-12-19 22:35:03

1、仲裁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仲裁法》第2条 

2.以下三类事项不得仲裁:《仲裁法》第3条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法》第77条

2、仲裁当事人

1.以自己名义订立仲裁协议的人:仲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仲裁法》第4、27条。

2.仲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仲裁法解释》第8条

(1)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

(2)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

(3)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仲裁法解释》第9条

3仲裁中没有第三人。

3、仲裁协议的形式与内容

1.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法》第16条 

(1)书面形式;

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仲裁法解释》第1条

(2)仲裁条款;也可以仲裁协议。

2.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仲裁法》第16条

(1)请求仲裁的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仲裁协议的内容欠缺对于仲裁协议效力的影响 《仲裁》第18条

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4.选定仲裁委员会的特殊规定:

(1)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仲裁法解释》第3条

(2)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仲裁法解释》第4条

(3)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法解释》第5条

(4)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法解释》第6条

4、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独立存在 《仲裁》第19条 

合同未成立、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法解释》第10条

2.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 《仲裁》第20条

(1)确认机关:

①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都有确认权;

②人民法院的确认权优先(应当组成合议庭)。

(2)提出时间: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法解释》第13条

3.仲裁协议的无效情形 

(1)法定的无效情形:《仲裁》第16-18条

①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②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④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⑤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2)其他的无效情形

①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的,仲裁协议无效。

②仲裁终局性不确定的仲裁协议。

③可选择诉讼或者仲裁的协议。

找律师网提醒以下两种情形

A.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B.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除外。《仲裁法解释》第7条

4.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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