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司法考试民诉专题精讲:[21]执行程序
1、执行根据
1.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
(1)法院制作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民事支付令和决定书。
(2)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3)法院制作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和执行令。
(4)法院制作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2.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
(1)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
(2)公证债权文书。
2、执行管辖
1.一般规定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民诉》第224条;
(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管辖权异议:《执行程序解释》第3条
(1)异议时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2)处理方式:①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注意起诉时是移送);②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可以复议: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3、执行启动
1.申请执行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①期限:2年;并且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②起算: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执行程序解释》第27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执行程序解释》第28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注意:不是法律文书生效以后,而是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2.移送执行
(1)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2)民事制裁决定书;
(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4)审判人员认为确应移送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4、执行回转
1.适用情形
(1)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
(2)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
2.适用条件
(1)已经执行完毕的执行根据被撤销;
(2)根据新的生效法律文书。
找律师网注意:一定要有新的执行根据,仅仅是执行根据被撤销不会导致执行回转。
3.程序要求
(1)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注意:执行回转有两种启动方式。
(2)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