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裁判规则——规章制度的适用

2026-02-28 13:16:01

1.劳动者对规章制度的有效性提出异议的,裁审机关一般会围绕劳动者提出的具体异议内容审查三个方面的条件,以便判断规章制度能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依据:第一,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第二,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且不存在明显不合理性;第三,规章制度已经事先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

2.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处罚的,劳动者以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为由主张其无效的,如果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法规且无明显不合理,又已经对劳动者进行了告知或者公示的,对劳动者的请求—般不予支持。

3.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人职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处罚的,如果该规章制度已经对劳动者进行了公示或者告知,可以作为处理依据。

4.用人单位以母公司规章制度当然适用于子公司,子公司依其对劳动者进行处罚的,一般不予支持。

5.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予以支持。

6.规章制度转化为劳动合同内容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效力的规定来判断规章制度的效力,其进行变更也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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